香港公司条例SECT2A处长可指明格式
磊磊 | 2010-06-22 02:21 |香港公司条例 - SECT 2A
处长可指明格式
[1] 处长可指明格式, 以供与本条例的 任何目的 有关的 方面使用, 但如─
[a] 本条例另有规定; 或
[b] 可为该目的 订明格式或 已为该目的 订明格式, 则属例外而任何该等格式均可载列任何附属或 附带於该目的 之详情。
[2] 处长就本条例的 任何目的 行使其获第
[1]款授予的 权力时, 如他认为合适, 可指明2款或 多於2款的 不同格式,以供在 不同的 情况下就该目的 而 使用。
[3] [由2003年第28号第3条废除] [由1997年第3号第4条增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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