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条例SECT5B 权力受章程大纲等限制
若即 | 2010-06-22 02:21 |香港公司条例 - SECT 5B
权力受章程大纲等限制[1] 如─
[a] 任何公司的 宗旨已在 其章程大纲中述明, 则该公司不得经营其章程大纲没有授权经营的 业务, 亦不得作出其章程大纲没有授权作出的 事情; 及
[b] 任何公司的 章程大纲或 章程细则明确地将任何权力排除或 变通, 则该公司不得在 违反该项排除或 变通的 情况下行使该权力。
[2] 任何公司的 任何成员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作出任何违反第
[1]款的 作为, 但该公司的 任何以前的 作为如产生任何法律义务, 则任何人均不得 就将会为履行该法律义务而作出的 任何作为提出该等法律程序。
[3] 任何公司的 任何作为[包括向该公司或 由该公司作出的 财产转让]并不会仅因该公司违反第
[1]款而无效。 [由1997年第3号第6条增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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