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/06/1997].[1] " />

香港公司条例SECT6章程大纲的签署

隻煙 | 2010-06-22 02:21 | 

香港公司条例 - SECT 6

章程大纲的签署
[1] 章程大纲须由每名创办成员在 一名见证人面前签署, 而该见证人则须签署其名字, 并以可阅的形式述明其职业及地址, 以见证该创办成员的 签名。 [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修订]
[2] 凡章程大纲是以电子纪录形式根据第15条交付处长, 而每名创办成员已以处长指示的 方式认证其签名,则第
[1]款中见证签名的 规定不适 用。 [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] [由1984年第6号第6条代替] [比照 1948 c. 38 s. 3 U.K.]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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