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条例SECT212 分担人欠公司的债项的偿付及容许
小茉莉 | 2010-06-22 02:14 |香港公司条例 - SECT 212
分担人欠公司的债项的偿付及容许抵销的范围[1] 法院可在 作出清盘令後的 任何时间, 向任何当其时名列分担人列表的 分担人作出命令, 规定该人须以命令所指示的 方式, 将该人或 其所代表的 人的 产业或 遗产所欠的 任何款项偿付给公司, 但凭藉任何依据本条例作出的 催缴而须由该人或 由该产业或 遗产偿付的 款项并不包括在 内。
[2] 法院在 作出该命令时─
[a] 如属无限公司, 可容许以抵销方式向该分担人偿付公司就公司的 任何独立交易或 合约而欠该人或 欠其所代表的 产业或 遗产的 任何款项, 但以该分担 人作为公司成员而就任何股息或 利润欠该人的 任何款项, 则不得以抵销方式偿付; 及
[b] 如属有限公司, 可同样容许任何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 董事或 经理或 其产业或 遗产作出抵销。
[3] 就任何公司而言, 不论是有限公司或 无限公司, 当全体债权人均获全数偿付, 而公司因任何原因欠任何分担人任何款项, 则可容许藉着以该款项抵 销任何日後催缴的 方式而向分担人偿付该款项。 [比照 1929 c.23 s.205 U.K.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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