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条例SCHEDULE15 用以确定董事不合适的有关事宜

coco | 2010-06-22 02:09 | 

香港公司条例 - SCHEDULE 15

用以确定董事不合适的有关事宜
[Past version on 7.html">30/06/1997]. [第168K条] 第I部 对所有情况适用的 事宜
1. 董事在 涉及公司方面的 失当行为或 违反受信人职责或 其他职责的 行为。
2. 董事就公司的 任何金钱或 其他财产作出的 误用或 保留, 或 董事的 任何行为操守, 导致须就该等金钱或 其他财产作出交代。
3. 对於公司未有遵从以下任何条文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─
[a] 第81条;
[b] 第95条;
[c] 第96条;
[d] 第107条;
[e] [由1999年第30号第40条废除]
[f] 第109条;
[g] 第119A条; [h] 第121条;
[i] 第158条; 及 [j] 第158A条。
4. 对於公司董事未有遵从第122及129B条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。 第II部 在 公司已无力偿债时适用的 事宜
1. 对於公司成为无力偿债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。
2. 对於公司未有供应任何货品或 提供任何服务[该等货品或 服务已全部或 部分付款者]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。
3. 对於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 提供任何优惠, 而该项交易或 优惠是根据第182或 266条可予作废者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。
4. 对於公司董事未有遵从第241条, 有关董事的 责任范围。
5. 有关董事未有遵从以下任何条文向其施加的 责任或 根据以下任何条文向其施加的 责任─
[a] 第190条;
[b] 第211条;
[c] 第228A条;
[d] 第241条; [由1997年第3号第64条修订] [da] 第274条; 及 [由1997年第3号第64条增补]
[e] 第300A条。 [附表15由1994年第30号第13条增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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